就同一錯誤對員工進行重復處罰,法院認為:單位濫用用工自主權,不具合理性
淮海晚報訊:員工因犯錯誤被單位處罰,無可厚非。可時隔半年后,單位又以該錯誤為由對員工進行重復處罰,員工一氣之下將單位訴至法院。近日,清江浦區(qū)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。那么,單位就同一錯誤對員工進行重復處罰是否合理呢?
2016年9月,劉某入職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。2022年4月至10月,因劉某存在違反公司規(guī)章制度的行為,該公司遂于當年11月對其進行罰款處罰。半年后,該公司再次以劉某之前存在的同一違規(guī)行為為由,免去劉某的副主任職務,并將其調往外地公司當車間工人。
被重復處罰的劉某對此不予認可,并且未按照該公司的要求去新崗位上班。雙方因經濟補償?shù)葐栴}發(fā)生糾紛,劉某一紙訴狀將該公司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本案中,該公司在發(fā)現(xiàn)劉某存在違規(guī)行為后,已經于2022年10月對劉某作出了罰款決定,劉某對此并無異議。事隔半年后,該公司再次就同一違規(guī)行為對劉某作出處罰,依據(jù)的是該公司于2022年9月自行制定的《處罰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,而劉某的違規(guī)行為發(fā)生在該制度制定之前。而且,對于為何再次作出處罰,該公司并未給出合理的解釋,就同一違規(guī)行為重復處罰本身亦不具有合理性。
最終,法院認為,該公司在第二次處罰決定中作出的處罰行為系濫用用工自主權,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最終導致劉某離職。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。
法官提醒,用人單位經民主程序制定、內容合法合理且向勞動者公示的規(guī)章制度,可以作為管理勞動者的依據(jù),用人單位據(jù)此對勞動者實施獎懲,是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體現(xiàn)。但是,對于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,用人單位應根據(jù)規(guī)章制度及時、合理、適當進行處理。本案中,勞動者雖存在違規(guī)行為,但用人單位已經作出過處罰決定,在事隔半年后再次就同一違規(guī)行為作出處罰,違背了“一事不再罰”的原則,重復處罰行為不具有正當性。
■融媒體記者 王磊 通訊員 王淑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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